中国重大政治改革启幕!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方案》要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实现内涵发展,使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解读要点有四:
第一,这项改革被称之“重大政治改革”。
第二,中共中央选取了三省市试点,包括:政治中心北京,经济大省浙江,还有发生塌方式腐败、经历了官场重建的能源大省山西。在中国语境里,改革先搞试点,既是慎重,但又透露着完成改革的决心。
第三,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新华社通稿第二段中要达成的目标,都是现有体制不具备的,或者欠缺的。即便这几年风头无两的中央纪委,距离“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仍有距离。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监察委员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目前,政府序列的监察部(厅)只是国务院(省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而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监察委员会,在宪制意义上,和“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平行的。
由谁产生,就要对谁负责。未来的人代会上,监察委员会的一把手(委员长?主任?)是要向人大代表们报告工作,并接受表决的。
现在三省试点,要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目测至少是省市县三级。
将来改革上推到中央一级,那就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产生一个“国家监察委员会”了(可能是一个副国级机构)。这将是重大的顶层政治框架变动,彻底达成,需要修宪。
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的交给党,国家的交给国家。
这比香港的廉政公署,更有进步性!——廉政公署虽然独立于政府各机构,但其工作需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定期向特区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
《琅琊榜》中的祁王曾向皇帝建议:纵观古今,真正的明君,身边根本不需要有悬镜司这样的机构存在,朝廷法度应归于统一。父皇,儿臣认为,可将悬镜司并入大理寺,一应行事当受法规约束。
这几年,虽然纪委打虎拍蝇,风头无两。但对纪委“正本清源”、回归党章定位的工作从未中断。
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过去人们把纪委内部的纪检监察室称作“案件室”,评价干部也动不动就说“办案能力强”,纪委是执纪的,你又不是公检法,办什么案呢?
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拉拉杂杂的规定,总结为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纪委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
不知道有多少朋友注意到,中央纪委“纪律审查”栏目里,标题都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而少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了。
因为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
而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被认为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其实质是:把党的交给党,国家的交给国家。
设立监察委员会,就是迈开了实质的一步。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来源:法律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