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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替代法院是中国法治之耻
这篇文章,很早前就想写了,但一直忍着,我是地市级媒体的从业人员,得给中央级媒体留点面子,但忍无可忍。
今天的人民日报(2016年9月7日)在第15版有这样一篇文章,标题是《因工作受伤,过多久都得赔偿》,读者诸君,此标题读起来像不像一份判决书的结果?
此文开篇写道:
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到底有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制度关于“48小时”的规定,是否存在不足?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
文章然后是陈述黎建飞教授的观点,拙作不讨论此事件,仅从学术的角度来看,黎教授的观点估计是正确的,因为我不是专家,我不能肯定,只能说“估计”。
但,即使黎教授的观点百分百正确,在法院未对此案判决之前,他的观点是不能替代判决的,只能代表个人观点。人民日报的记者采访他就此事件谈看法,他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
可是,人民日报作为中国“最高等级”媒体,直接拿一个专家的观点作为媒体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这就意味着媒体直接干预了一起司法事件,在断案之前间接或直接影响司法公正,更严重点说,直接“行使”了法院的职责。
习近平曾经指出,“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进行理性引导,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横挑鼻子竖挑眼”。
很明显,媒体只能监督事件的过程与结果,但不能直接左右或引导事件的结果,否则就是监督过度,有损于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人民日报对此事给予解疑释惑也无可厚非,但是,技术上的处理应该这样制作标题——
因工作受伤是否该赔偿?
专家:过多久都得赔偿
这样,就避免了媒体赤裸裸介入案件的嫌疑。
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大地上发生热点事件后,一些中央级媒体热衷于迅速给事件定调,有的媒体还相互掐架,互不买账,以显示自己的“权威性”,而各大网络媒体在发生热点事件后,为了自身安全,也热衷于转发这些“权威媒体”的报道或评论,反正错了也是他们的错——这些都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所不应该出现的现象。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一是一些地方官员畏惧上级媒体不畏惧地方法院,只要中央级媒体报道了或定调了,就会非常重视,行动快速,这有点看脸色行事的意味;二是一些法院本身在案件进程遇到阻力时试图借助媒体形成既成事实,以有利于自己断案;三是一些律师和原告或被告也借助于媒体力量,试图让事件结果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媒体就这样被人当枪使了,完全忘却了行业规则。越是级别高的媒体这样做,产生的负面影响就越大。
要建设法治国家,还是让法来说话,媒体不是法院,新闻报道更不能替代法律条款。
(欢迎关注周碧华个人微信公众号“碧华视窗”bihua0003)
2016-09-06 22: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