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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早在1996年已经公开发表论文,系统否定《出师表》,怎么剽窃十年之后廖伦焰2006年那篇谬误百出的豆腐块文章?
其二,我不仅出席了2002年第十三届汉中诸葛亮研讨会,而且是特邀代表,并在大会上做了长篇发言,并散发了我的论文《诸葛亮鲁肃勾画了分裂华夏的蓝图——重评两个“隆中对”》。两网站刊登的文章诽谤我把“对《隆中对》的新认识,提前到2002年。”“发生在胡觉照身上的这起剽窃事件,性质同其他剽窃事件完全不一样了,胡觉照是先通过欺骗媒体的方式,捏造出2002年发表了新观的事实,把自己2007年公开的剽窃作品,扮演成2002年‘原创作品’的继续,把原创人2005年至2006年公开的原创作品,变成为自己2002年‘原创作品’以后的剽窃作品,再通过欺骗媒体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剽窃作品以获取个人利益!”
其三,肆意侮辱我的人格,诸如:“揭露了这个教授剽窃他人作品的真面目。这起剽窃事件暴露出了当今学术剽窃的一些新情况,即剽窃者剽窃了他人作品后,竟然还要通过欺骗媒体的手段,让媒体大肆为其晾晒“赃物!”“胡觉照的答记者问,纯属谎言!”
2014年3月6日,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进行了相关审查,虽然文中个别用词欠妥,但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故“驳回原告胡觉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觉照负担。”审理这一名誉侵权案件的是年轻女法官赵为民,陪审员是徐宝云和赵秀珍。(此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经袁斌法官从中调解,由共青团河南省委赔偿我5000元撤诉。)
这中间还有个小插曲,通知我与宝鸡市证人任远先生去开庭时,因为出庭的被告代理人身份不是共青团河南省委而是豫青网,法官赵为民不予认可,遂决定缺席开庭。被告代理人在外边打了个电话,接着法官赵为民又接了个电话,放下电话的赵为民说:“院长让我去开会,先让助理做质缺席证。”法官走后当天再没有回来,电话通知我先回西安,等候通知重新开庭。奇怪了,我任远在法院看了多时,其他法官都在办公,只有赵为民一个人和院长开会!这到底是开会还是开房?
相反的是,2014年11月17日,中原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应认定《从胡觉照剽窃看当前剽窃的新特点》一文构成对原告胡觉照名誉侵权”,判处中原日报赔偿胡觉照先生精神损失费5000元和诉讼费100元,并在中原日报公开向原告胡觉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出判决的是法官张郑军,陪审员是田波和张秀荣。
看看,发生在一个城市的同一案件,依据这同一法律,只是因为法官不同,竟然做出如此人鬼两途的判决。
2016-04-15 19: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