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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深圳交警日前发布消息称,从11月1日起,机动车违法45天内不处理将被停驶,禁止上路。这一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公益普法平台“民断是非”公布民调报告显示,超过八成的人对此表示反对,律师更是连抛四个问题质疑其合法性。据悉,“民断是非”平台已将这一民调报告呈送深圳市交管部门。
机动车违法45天不处理,就禁止上路行驶,看到这一消息,很多人都感到惊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违法后,当事人若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加罚滞纳金;若仍然不行,则交管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上并没有“停驶”的处罚规定,深圳交警怎么能另立罚则呢?
其实这不关深圳交警的事,而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作出的规定:车主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45日内接受处理;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交管部门应通知车主停驶车辆;停驶车辆若上路行驶,交管部门应予处罚,并可扣留机动车……也就是说,深圳市交管部门只不过是依据地方立法行事。
那么,深圳市的地方立法,可以超越国家法律规定吗?这正是律师“连抛四个问题质疑其合法性”的缘由,譬如王劲松律师质问:“这是一项新的行政处罚,深圳有无权力创设?”
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是讨论不清楚的。因为,国家赋予了深圳“特区立法权”,意味着深圳地方立法拥有较大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的边界在哪里,可以在多大程度、在哪些领域超出国家法律规定,有时显得比较模糊。譬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停车的处罚金额是50元至200元,而深圳市的处罚金额是2000元,似乎没有多少人对此说三道四。
这个问题讨论不清楚,但有个问题是无须讨论就很清楚的,那就是,无论全国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必须充分尊重民意,所作出的规定应当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也就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是2014年修订的,如今《条例》已经实施,木已成舟,其中的机动车停驶新规却遭到大多数人反对,这显然是十分尴尬的事情。值得追问的是,当时立法机关是否充分征求过民众意见?如果征求过,大多数市民是反对还是支持?如果市民反对意见强烈,这一新规为何最终写进了《条例》?
当然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立法机关征询过民众意见,但并未引起太多市民的重视,或者认为反对也没什么用,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直到新规即将实施才站出来反对,恐怕为时已晚。
无论是哪种情况,一项新规遭到八成以上的人反对都是不该出现的事情,也是本可以避免的事情。这是一次教训,再次证明了“开门立法”的重要性,“开门立法”不仅需要立法者有充分尊重民意的权力自觉,也需要民众有充分表达诉求的权利意识。
2015-11-01 15:26:05